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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2-0008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2-0008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3-12-29 09:55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 、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   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  ,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 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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