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的用地性质如何与调查的现状地类做好衔接(三)
发布时间:2023-10-26 09:42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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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整治区域内各地类按什么标准进行认定?
答: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应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整治区域内各地类。
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如何确定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5号)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6号),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问: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答: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必要时,违法用地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