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类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22 09:39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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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答: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全面掌握了全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的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底版,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社会上通俗讲的“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依据规划用途经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后,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待其建设了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后,再认定为工业用地。
问:耕地地类如何调查认定?
答:国土调查中,耕地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的,具体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调查时,对新增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新增耕地“光开垦、推土、翻耕起垄,但不种植”,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新增耕地名副其实。对于原地类为非耕地,现状仍是荒草、推土或者农作物没有“出土长苗”的地块等,不能认定其为新增耕地。但考虑到各地农作物播种季节、物候期等实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允许地方在每年2月报送“一上”数据时先行承诺按耕地调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长苗”补充举证并通过国家级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确认为耕地。考虑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调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5月底仍不能举证为耕地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问:复合利用的农用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国土调查中,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如对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郁闭度≥0.1,或灌木覆盖度≥40%的土地)或园地(即园艺作物等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如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问: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是否会改变耕地地类?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但种植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其地类也仍为耕地。
问:种植药材的土地能不能都调查为耕地?
答:调查时,按照耕地认定标准,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且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如按照“每年种植一季”耕种方式种植半夏、蒲公英、沙参、白术等多年生药材的土地,按耕地进行认定;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但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的土地,则按园地进行认定。
问: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如何调查认定的?
答:“三调”中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一个集中连片的区域范围,均归类为建设用地。其中:城市用地指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建制镇用地指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村庄用地指乡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为掌握城镇村庄内部具体的土地利用状况,“三调”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细化调查,查清了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如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空闲地等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时,通过细化调查,也发现城镇村庄内部存在着一些尚未建设的土地,现状为耕地、林地等,这些土地纳入相应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或村庄用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