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采购人信用承诺书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助力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我单位承诺:
1.本项目已落实采购资金,并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2.本项目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科学规范编制采购文件,合理合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3.在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采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规范发布各类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5.不收取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使用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非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
6.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
7.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晚于7个工作日。不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
8.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供应商合法利益受损的,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9.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