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各县、市、 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临时救助取消了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实行 “遇困即扶、应救尽救”工作措施,但根据近年来各地 临时救助数据分析,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救助 对象主动发现不够、救助类型单一、救助标准不够高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实施一起临时救助,有 的临时救助对象仅针对低保对象家庭和特困对象;有的临时 救助仅针对本地户籍人口;有的临时救助的类型仅限于因 病;有的临时救助标准普遍低于低保标准的 2 倍等,临时救 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部署,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根据《安徽省临时救 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和宣城市民 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1〕16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大临时救助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是加大急难型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有劳动能力但因疫情影响、家庭中 有重病重残人员需要照护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 活面临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临时遇困人员纳入 临时救助范围,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 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加大支出型临时救助力度。低收入家庭成员接受非 义务阶段教育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家庭成员因残疾康 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 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应及时给予 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1 万元以 上,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对因病个人自 付费用不足 1 万元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视其家庭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做到 “应救尽救”。
三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 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是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可采取 “跟进救助” 、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探索运用信用承诺制 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做出承诺后予以“先 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 陷入困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资料而拒绝办理。
五是加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 对象,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 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生活 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临时救助一般由乡镇(街道)实施, 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对临时救助工 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和督促,切实提升临时救助工作质效。
附:
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一、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原则上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总货币财产低于 10 万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 非居住类房屋( “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 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 有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家庭 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除外)。其中, 支出型困难家庭可适当放宽,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以仅有一辆购置价不超过 1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