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4892510X0/202311-0001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向阳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向阳街道承接部分区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索引号: | 1134170374892510X0/202311-0001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向阳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向阳街道承接部分区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宣州区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 |
||||||
序号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备注 |
|
区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1 |
区级教育部门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 |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
|
2 |
区级教育部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
3 |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不含《宣州区乡镇承接部分区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第13、14项 |
4 |
区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街道)与区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
|
5 |
区级公安部门 |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
|
6 |
区级公安部门 |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
不含《宣州区乡镇承接部分区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第58-67项 |
7 |
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
|
8 |
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
|
9 |
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
|
10 |
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网格化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
11 |
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
12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
|
13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
14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
|
15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工业源、移动源、非工业溶剂使用源、储存运输源、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问题整改及执法相关工作。 |
|
16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扬尘综合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辖区日常保洁,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及执法相关工作。 |
|
17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
|
18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活动。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
19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其他违法情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20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审批乡镇(街道)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 |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村(社区)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
|
21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
对辖区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
22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 |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
|
23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 |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区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
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24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统计上报等工作;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
|
25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全面实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落实乡镇(街道)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
|
26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渔业监管执法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五、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 |
沿江各县(市、区)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长江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做好禁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27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作;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
|
28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依法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及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
|
29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肥料使用监督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肥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
依法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
|
30 |
区级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等进行查处。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做好辖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初步核实、上报及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
31 |
区级水利部门 |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
32 |
区级商务部门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
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
33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配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 |
依法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除外)。 |
不含《宣州区乡镇承接部分区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第145、146、148、150、151项 |
34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协助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35 |
区级出版行政部门 |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配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36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
37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依法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吊销许可证除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进行查处。 |
|
38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39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
|
40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
|
41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
|
42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和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
|
43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
44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
45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
46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
|
47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
|
48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督办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
支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
|
49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50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理,或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
|
51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
52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53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执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及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明确区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
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劝告阻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
54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擅自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
55 |
区级城管部门 |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
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或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
|
56 |
区级林业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
57 |
区级林业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58 |
区级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除外)、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
|
59 |
区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60 |
区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
|
|
|
|
|
|
|
© 2024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举报电话:(0563)3027267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