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涉灾部门业务优势,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联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灾情会商是指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就各乡镇(街道)提供的灾情数据与本部门(单位)掌握的灾情数据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联合对灾情进行判断认定。
第二章 灾情会商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自然灾害灾情会商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具体实施,也可由相关涉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减灾办具体实施。一般灾情会商由各相关涉灾行业部门承担具体经办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参会。如遇较大灾情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参会人员包括涉灾相关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相关领域专家,必要时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 灾情会商类型:
(一)例行会商。每年汛期前年初进行例行会商,重点对全年各类自然灾害进行研判、对预防应对措施进行安排部署,具体时间由区减灾办确定并通知。每年年底,对全区当年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会商、核定、分析和总结评估,具体时间由区减灾办确定并通知。
(二)临时会商:遇自然灾害发生或工作需要时,由区减灾办通知临时会商。
第七条 灾情会商组织形式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例行会商一般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临时会商可采取会议会商、电视电话会商,也可通过传真、微信、QQ等互联网形式互通工作信息,及时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灾情会商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部门(单位)掌握的相关灾情信息,分析核定灾害损失数据。
(二)通报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举措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第九条 灾情会商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区应急局、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供电公司等。区减灾办可根据灾情统计需要,视情选择有关单位参与会商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条 灾情会商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2.区教体局:负责提供教育行业有关灾害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3.区经信局:负责提供受损企业数量、倒损厂房仓库面积、受损设备设施数量、工业损失、通讯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4.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服务有关灾害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6.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各乡镇(街道)集镇、农房和在建建筑工地(城市规划区以外)受损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协调市住建部门提供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区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7.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受损公路长度、水运渡口码头、车站数量、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农、牧、渔)灾害损失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9.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0.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商贸行业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1.区文旅局:负责提供公共服务文化机构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2.区卫健委: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3.区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4.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市城管部门提供城区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5.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雨(雪)情、旱情、风雹、山洪等气象条件分析、专业气象预报预警以及防范应对措施等。
16.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震灾情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7.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基础设施损失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18.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会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灾情会商部门(单位)应明确承担科室和联络员,负责灾情会商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会商调查评估
各会商部门(单位)统计的灾情数据应有乡镇(街道)灾情数据支撑。部门间灾情数据差异大,应在下次会商前,针对差异大的乡镇(街道)建立以村(社区)为统计单元的灾情数据支撑。多次会商后,部门间灾情主要数据仍差异性过大,难以沟通协调取得一致,应采取实地评估调查方式,核准灾情数据。评估调查由区减灾办组织,区县相关行业部门承担灾情统计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部分专家参与,通过抽样部分乡镇、村检验数据偏差率或全面调查受灾区域内灾害损失数据方式进行,并形成最终结论。
第三章 会商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会商核定后的灾情数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