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收益处置方式。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削坡减 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 留的土石料,允许生态修复主体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 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压实各级监管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 要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土石料利用等信息,在施工现 场设立包括项目位置区域、资源处置量、修复效果对比图、市级 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应全过程督促项目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市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要充分论 证、严格审批,对审批的项目中土石料利用的收益处置程序、方 式等实施监管,发现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项目实施、督促整改,待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按方案继续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将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追责问责。 自本通知印 发之日起,若存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土石料利用不规范问 题,被国家及省直有关部门指出或有关媒体曝光的,将相应扣除所在地市政府当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矿山生态修复项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