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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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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308-00082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中土石料利用政策边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308-00082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中土石料利用政策边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2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中土石料利用政策边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2 08:34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年来,各地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取得积极成效,但少数 地方存在未严格执行废弃矿山土石料利用政策等问题。为切实整 改和防范此类问题,进一步严明土石料利用政策边界,根据《自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 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皖 政办秘〔2022〕2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 〔2021〕2号)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责任人灭失、且已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系统 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

二、严格方案审批程序。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应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年。经县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石料利用方案 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明确收益处置方式。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削坡减 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 留的土石料,允许生态修复主体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 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压实各级监管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 要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土石料利用等信息,在施工现 场设立包括项目位置区域、资源处置量、修复效果对比图、市级 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应全过程督促项目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市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要充分论 证、严格审批,对审批的项目中土石料利用的收益处置程序、方 式等实施监管,发现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项目实施、督促整改,待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按方案继续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将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追责问责。 自本通知印 发之日起,若存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土石料利用不规范问 题,被国家及省直有关部门指出或有关媒体曝光的,将相应扣除所在地市政府当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矿山生态修复项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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