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2023年度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州区2023年度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宣州区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宣州区2023年度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2023年度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百千万”工程和宣城市“一抓六动”专项工程,推深做实“一抓双促”工程,围绕“两强一增”、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宣州路径,着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奋力谱写现代化美好宣州建设新篇章。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全区181个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入突破1亿元,力争全面消除村集体经济收入30万元以下的经济弱村,力争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集体经济强村达60%以上、分红村达60%以上。
三、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年经营性收益50万元以下的村,2019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补助的村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扶持的项目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符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在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申报扶持项目基础上,经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初步筛选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确定6个项目、对15个村扶持壮大集体经济。
四、资金安排
2023年安排各级资金107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797万元、省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150万元,每村补助标准不低于50万元,扶持15个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其中中央扶持12个村、省级扶持3个村。扶持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背村集体意愿,不得将扶持资金投入地方投融资平台。
五、项目内容
(一)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基层涉农项目建设,对政府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涉农项目工程,可交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村域环卫、水利、道路、林业等公共资源管护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为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托管、组织协调等服务。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公司法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与经营有效分离机制。
(二)开展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试点。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乡镇或村开展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试点,重点集中清理集体机动地、“四荒地”、闲置水面,以及零散地等长期被无偿占用或低价使用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清理核实的集体资产资源,采取集体自营、入股、出租等形式开展盘活利用。开展村集体经济不规范合同清理,重点对违反政策、显失公平、缺失要件等类型的合同进行清查核实,督促相关方依法对合同作出修改完善。探索将农村长期闲置的教育、文化等公益性资产转作集体经营性用途。
(三)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动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庭院经济、休闲观光、餐饮民宿、健康养生、农耕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通过村村联合、村企联建、村社结对等方式整合资金资源,统一开发项目,打通要素流通渠道实现抱团发展、联合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
(四)鼓励组建市场经营实体。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生产类、服务类、资源类等各类合作社,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共同发展。村集体整合散户农机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农业“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等扶持范围。支持村集体之间通过入股联合、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抱团”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在确保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与实力强、技术优、专业精的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
六、实施步骤
(一)谋划储备阶段(2023年5月)。村镇两级立足实际,结合联农带农要求,精准谋划项目,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要素认真审核,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初步审核,并将项目纳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二)立项审核阶段(2023年6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
(三)项目实施阶段(2023年6月—11月)。资金项目批复下达后,有关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规范项目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项目监理、严格项目变更、规范资金拨付,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规范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的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机制实现情况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区级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决算审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谋划、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指导监督,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要全面统筹考虑村镇规划、资金、资源、用地、项目等,一村一策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区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区财政局负责为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村庄规划的指导工作;区发改委、住建、税务、交通、审计、环保、林业、文旅、商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做好风险防范。各乡镇街道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有序推进。坚守底线,不改变村级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要严防腐败,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杜绝基层政府或乡村干部自作主张、大包大揽、包办代替等行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村集体大胆探索、积极尝试。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实施情况,纳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