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化监管机制,规范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2023年3月8日
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基于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基础上的差异化管控机制,提升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的通知》(建质函〔2020〕107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质〔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风险评价定义、等级
(一)风险定义
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危害程度的组合。
工程安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
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是指分别以工程质量、安全属性和质量、安全风险源为基础,通过构建风险矩阵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行差异化管控,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风险等级
1.重大风险,用 I 表示,风险等级最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很大,风险后果很严重,极易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较大风险,用Ⅱ表示,风险等级较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较大,风险后果严重,极易引发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
3.一般风险,用Ⅲ表示,风险等级一般,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一般,风险后果一般,可能引发数量较多人员重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低风险,用IV表示,风险等级低,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较小,风险后果较轻,可能引发数量较少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较少。
(三)分级标准
1.I、Ⅱ、Ⅲ级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条风险因素,按最高级别确定项目分级)
I 级项目:市政桥梁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m²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m²及以上、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Ⅱ级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Ⅲ级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m² , 建筑高度大于24m, 存在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基坑及地下室工程。
2. IV级项目(按类型满足所有风险因素)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m²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风险识别
工程质量风险识别可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等建筑安全标准规范规程,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安全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三、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一)风险排查、检查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至少每月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执行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形成检查记录。
2.对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为重大(I 级)、较大(Ⅱ级) 风险等级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形成检查记录。
3.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应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形成检查记录。
4.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至少每月应组织技术、生产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形成检查记录。
5.对各级风险,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
(二)分类动态调整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直接提级为I类项目监管,提级时间至项目结束。
2.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实行风险等级提级监管(即由IV类升至Ⅲ类,Ⅲ类升至Ⅱ类,Ⅱ类升至I类),提级时间6个月: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任一责任主体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其他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差,项目经理、总监考勤率低于50%的;
(3)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自查或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4)项目责任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记不良记录的;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严重缺失、不全的;
(6)钢筋、水泥原材料未及时见证取样复检,或复试不合格且未及时进行处理,基础、主体混凝土试块强度、实体检测强度不合格的,未及时统计评定且评定不合格的;
(7)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到两次及以上质量、安全投诉并核查属实的;
(8)项目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9)其它影响风险等级的情况。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风险等级降级监管,降级时间6个月:
1.项目组织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观摩或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3次以上;
2.项目施工单位上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参建的项目获得1 个及以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或2个及以上省级工程质量奖项或3个及以上市级工程质量奖项。
四、规范分级分类监管
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对重大 (I 级)、较大(Ⅱ级)风险等级项目实施重点监管,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对一般(Ⅲ级)、低风险 (IV 级)项目按要求实施监管,并根据过程检查情况动态调整,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监管,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1.对于低风险项目,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为不少于1次。
2.对一般风险项目,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3.对较大风险建设项目,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对重大风险建设项目,根据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需求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2个月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