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37Y/202309-00025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双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13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37Y/202309-00025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双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13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按照《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 83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其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实事求是予以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
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
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 、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生活难关。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二)加强因疫情灾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对疫情持续时间较长,基本生活影响较大的困难群众,可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县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对有特殊重大生活困难的群众,
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妥善解决。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针对群众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方面困难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要予以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救助发放。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
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
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
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各地要结合当前实际,全面摸清困难群众底数,了解困难群众需求,积极开展困难群众走访和寒冬送温暖活动,使困难群众
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 3 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省民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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