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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52J/202308-0002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水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52J/202308-0002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水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4 11:14 来源:水东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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