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09:42
来源:宣州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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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各处室局,厅、局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统计局
2023年1月28日
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协商,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联络机制
(一)加强沟通会商。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统计督察计划时,要加强事前沟通,采取书面通报、会商交流等多种形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定期对有关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研究监督协同配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协调联络。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要加强工作协同联系,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工作,定期反馈移送查处情况,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会商解决。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以及统计机关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
统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情专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建立监督协同机制
(一)加强监督协同。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地区、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统计机关协助查证的,统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反馈。
四、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一)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属于统计机关管辖范围的,经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复核,厅负责同志审批后,出具《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统计机关。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经统计机关法制部门复核,局负责同志审批后,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上级机关管辖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同级移送。属于下级机关管辖的,可以直接移送同级机关,或转交下级机关,由下级机关同级移送。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性质难以认定、指向暂不明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在移送前,就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移送管辖是否恰当等相关事项进行协调会商。
(二)加强线索查处。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收到对方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尽快对移送事项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统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正在对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或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作为重点事项进行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根据问题性质、工作安排等进行综合研判,需要调整追加项目的,严格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统计机关要结合年度统计督察、专项督查、数据质量检查、“双随机”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
五、建立结果共享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和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要加强指导,适时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双方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
各级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办理线索移送和开展日常工作协作时,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意见由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