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通知如下(应急使用流程另行规定):
一、维修资金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相关受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属地社区居(村)委会、受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至区物业维修资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同步编制施工方案及预算;
(二)中心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查询余额、勘察现场,审核维修方案及预算;
(三)申请人将已审核维修方案、工程预算在受益户区域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期满无异议后,对预算受益户分摊表进行签字表决。
(四)申请人将受益户表决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申请人持业主表决公示资料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准予维修告知书;
(六)申请人按维修方案组织工程施工及完工竣工验收;
(七)申请人提交工程决算等资料,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果公示表》和《维修资金决算分摊表》至申请人;
(八)申请人将《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果公示表》在受益户区域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期满无异议后,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九)维修资金线上申报流程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使用说明》实施。
三、具体要求
(一)实行方案前置审核
维修方案及预算未经审核通过,项目不得组织施工,不予办理决算验收。
(二)调整业主表决比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书面签字表决非应急类项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1/2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三)明确施工资质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筑、消防、电梯类维修改造项目应选聘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四)规范施工单位选择方式
(1)、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业委会(物管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后选聘施工单位。
(2)、3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选聘施工单位。
(五)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1)、3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经具备清单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清单控制价,其费用纳入维修改造成本。
(2)、3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鼓励选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管和验收;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选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管和验收。
(3)、施工合同签订时,应约定工程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由申请人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约定。
(4)、严格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结算管理,原则上不得发生工程变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的需由申请人、属地街道办事处、中心共同确认并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实施。
(六)明确违规责任
违反上述相关要求擅自实施维修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由此导致法律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责任企业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限制企业招投标等。违规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依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