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养贤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养贤乡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2 发布日期: 2023-09-1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2
发布日期: 2023-09-12
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2 14:34 来源:养贤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各级单位拨付的贫困村帮扶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四条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明确项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户支持力度。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会区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区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村、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结合本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部门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实施农业产业化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促进脱贫等。

  (二)实施光伏发电脱贫。重点支持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村级光伏电站。

  (三)实施乡村旅游脱贫。支持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开展乡村旅游创业就业,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贫困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四)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等。

  (五)教育助学脱贫。完善各类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实现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改善办学条件,大力实施“雨露计划”等。

  (六)生态保护脱贫。支持贫困村重点生态功能区投入和生态保护修复,传统村落保护,生态工程、林下经济等。

  (七)政府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 全面落实“351”“180”特惠政策,贫困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水利建设扶贫工程,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八)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等。

  (九)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各部门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九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区扶贫办负责根据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区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区扶贫、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扶贫办要按照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充实完善本级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按照规定的程序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区扶贫办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结合各部门扶贫资金使用需求商区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指导督促扶贫项目实施。负责全区13个贫困村的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承担相应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月通报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资金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区扶贫办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白条入账,代签代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禁止大额现金支出。

  第十四条坚持督查通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和资金支出进度月通报制度相结合。

  (一)日常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安排相结合。定点检查,根据事先确定的检查内容 ,提前通知乡镇或部门,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随机安排,由乡镇或部门提供项目、资金明细表,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直接深入项目现场,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

  (二)季度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扶贫办、区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主要督查有扶贫资金支出任务的区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

  (三)资金支出进度月通报制度。有扶贫资金支出任务的区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每月3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通报全区。

  第十五条对在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村基层组织要在项目批复后的10日内将资金和项目情况在村内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时间为7日,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法人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凡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类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在项目招投标和监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负责人,明确相应的责任,出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区扶贫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决算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贫困村收到企业(单位或个人)赞助、捐赠、项目认领等用于扶贫的资金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宣州区财政局 扶贫办 发改委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财农2016174号)同时废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