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补充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2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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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补充意见
(暂行)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补充意见(暂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关于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补充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2023年版》,全面推动区内服务业向高质量高品质发展,按照分类、分策、精准引导原则,特提出以下细化补充意见。
1.加大重点项目(企业)招引。鼓励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招引服务业项目,带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服务业项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宣州区注册经营并汇总缴纳税款的服务业企业,引入当年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并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同时营业收入增幅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宣州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产生数据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20%专项奖励给企业统计人员),对产生数据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3.鼓励小微企业入库纳统。对新增入库的服务业省级平台企业且产生数据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中20%专项奖励给企业统计人员),对产生数据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4.支持企业运营地变更纳统。企业运营地、纳税地均变更至宣州区的已在库服务业企业,符合新增入库纳统奖补要求的,同等享受新增入库纳统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5.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经营地设在宣州区并就地纳税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区内入统的第二、第三年的两年年均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第四、第五年的两年年均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6.保护传承老字号品牌。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7.鼓励中小主体改企建制。支持各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换运营机制,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实现企业化经营。对登记在册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8.鼓励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离;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独成立生活服务类法人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比照执行首次入规纳统的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宣州经开区管委会)
9.开展先进评选奖励。根据各行业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完成实绩及增长情况开展年度“宣州区服务业十佳企业”评选,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奖牌表扬并进行专题展示,同时入选“宣州区服务业企业白名单”,优先享受金融贷款等政策。根据企业统计员纳统工作完成质量,开展年度“宣州区服务业企业优秀统计员”评选,授予证书表扬。(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
10.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拟申报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2023年版》和本补充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按照“从高从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