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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08-00009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临时救助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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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临时救助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临时救助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01 10:53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 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 (市、 区 ) 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临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 会救助体系,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197

 

 

 

徽省民政厅


 

 

 

 

 

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一章    

 

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 核确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0 18) 、《国务院关于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 、《 部、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 2018 23 ) 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

办发〔2020 25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 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 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 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 一 )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 二 ) 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 三 )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 形成整体合力。

( 五 ) 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 有机结合

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 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 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 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章  救助对象

 

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 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请临时救助:

( 一 )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 (事故) 、家庭成员突


 

 

 

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个人

( 二 )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三 )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

( 四 )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 关规定, 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 一 )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 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 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 字确认。

( 二 )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


 

 

 

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 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 三 ) 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 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 、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 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 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 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 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一 )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 准的2倍。救助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 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 发放临时救助金。

( 二 )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 医疗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 自付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 障标准的2- 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 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


 

 

 

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 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 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 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 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时救助。

十三条  申请受理

( 一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 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 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 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 可先行受理。


 

 

 

( 二 )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 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 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 ,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 申请救助并受理。

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二 ) 临时救助申请书 ( 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 、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 三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以通过国家或地方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 提交。

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民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


 

 

 

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 符合临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自受理申请起2 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 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 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居住地 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 办事处 ) ,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 书面说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 直接受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 救助。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 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 ) 。

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 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


 

 

 

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 (街道)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 (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 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资金采取按需 拨付。

十九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 上不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 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 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 ,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 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 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


 

 

 

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 服务

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 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 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 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 (街道) 社 救助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 虚作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章    

 

 

 

 

第二十五条  市、县 (市、区 ) 民政部门应当从本地实际出

发,制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能 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临时 救助工作操作程》(皖民社救字〔2019 57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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