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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307-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307-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3 08:59 来源:养贤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设立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原则:
1、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
2、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
3、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
3、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以及未成年人教育费用等所需费用,采取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等测算方法科学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市、县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城市一类低保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及重病人员的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低保对象(包括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人员,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人员,子女未成年的单身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低保对象(包括因灾因病等特殊情况临时困难家庭,有就业潜力的人员和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季度微调。
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工作,要将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与促进城乡就业政策等相关制度相衔接,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取消低保资格。同时,对粮油、水、电、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上升超过3%)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人群,应通过发放临时补贴解决,不得据此列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具体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利息收入;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筹集城乡低保资金责任主体,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上级财政部门以前年度补助金额等因素,将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144号令)。
第九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财力状况、投入情况和低保工作管理绩效等因素,采取因素法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和核算城乡低保资金各项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省及以上财政补助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每年4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拨入“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研究制定省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将城乡低保补助经费指标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转入本级“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市、县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
(二)市、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
(三)市、县民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市、县级财政、民政和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要定期进行对账。每季度终了后,金融机构要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情况。财政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城乡低保资金缺口,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指标及时弥补。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20日内,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将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见附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低保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奖惩机制,从省级城乡低保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按规定足额筹集城乡低保经费、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规范,且在上年或当年财政、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仍用于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支出。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乡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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