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面覆盖、资源共享、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工作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法律顾问聘任、使用、管理,拓展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为法律顾问履职尽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人员、设立的公职律师和外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二)区政府成立“法律顾问组”,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组”成员由法制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和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日常管理由区司法局承担。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区直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职人员配备到位。尚无法制机构的,应将法制工作职能界定到一个具体的科室,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设立的公职律师应当履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各单位研究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执法决定以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时,应当通知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本单位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拟签订的重要合同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应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事务较多的行政机关,可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的,法律事务较少的行政机关可通过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提供延伸法律服务(可提供延伸服务单位: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直机关工委、区委编办、区委老干部局、团区委等)。
(四)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法制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建设。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等,充实法律顾问人才库,按专业领域进行分工、分组,按需提供专业化服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人才库中挑选。
三、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履职要求和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一般要求具有5年以上法律实践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无不良执业记录;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文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聘任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顾问的具体聘任条件、履职要求和权利义务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聘用合同进行规范与约定。
(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
(一)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牵头拟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服务、薪酬和管理等;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日常业务管理。区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实际需要予以支持、配合。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制专员)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通过公开征集或协商推荐等方式选聘。公开征集的,由聘用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报名的法律专家、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中择优确定人选。协商推荐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聘用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人选,供聘用单位选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上述选聘方式。
(四)聘请法律顾问均应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薪酬事项和履约责任等(薪酬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且每年至少免费代理1个诉讼案件)。各单位应于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聘任期间,双方解除合同的,聘请单位应当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区司法局。
(五)各单位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记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全面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本级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本级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配套制度,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本级本部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研究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执法决定以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时,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拟签订的重要合同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区政府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法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档案和工作评价机制,奖优汰劣,提高绩效。
(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等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五)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外聘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六、其他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参照本意见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宣区政〔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宣州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宣州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
3.宣州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支付办法
4.宣州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