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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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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306-00053 组配分类: 法规标准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解读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6 发布日期: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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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法规标准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解读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6
发布日期: 2023-06-26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15:55 来源: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皖应急〔2022〕75号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

《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82




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属冶炼企业包括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是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人员配置、装备配备、日常训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及评估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有效处置本企业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等事故。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应急值守、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

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危险源及可能产生事故后果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急救援人员宜在12人以上,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救援人员宜在6人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设队长1名、技术负责人1名,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置。队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金属冶炼工作应不少于5年,熟悉金属冶炼风险特点,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救援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40岁以下人员至少要保持在2/3以上。

第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金属冶炼事故救援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救援工作。

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运行保障经费依法依规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金属冶炼企业应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在金属冶炼企业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救援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单位安排协助做好生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做好常态化备救备援保障,积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四)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五)组织、参加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

(六)有计划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做好队员的考评和能力认定工作,增强实战化能力;

(七)与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九)落实政府部门及本单位交付的其它救援等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和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台账),掌握本企业和签约企业的应急预案、主要危险装置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抢险处置方案,明确处置人员和装备。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计划内容包括:培训、训练和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检修等,做到年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工作制度包括:救援工作制度,值班制度、预防性检查制度、训练培训制度、演练制度和装备器材检修保养制度、会议制度等。

 

第四章  培训、演练与救援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事故起因的鉴别和金属冶炼事故处置基本技术要求;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典型金属冶炼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熔融金属泄漏、煤气泄漏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其它事故,结合有限空间、特种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和签约服务单位的金属冶炼等事故风险,参考相关应急预案,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带班负责人和值班救援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指挥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有效完成各项救援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装备信息。报送的队伍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与队员状况、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在厅信息化平台填报上季度应急演练与救援信息,接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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