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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37Y/202304-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双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7 发布日期: 2023-04-0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37Y/202304-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双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7
发布日期: 2023-04-07
宣城市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3-04-07 16:18 来源:双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临时救助取消了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实行“遇困即扶、应救尽救”工作措施,但根据近年来各地

临时救助数据分析,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救助

对象主动发现不够、救助类型单一、救助标准不够高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实施一起临时救助,有

的临时救助对象仅针对低保对象家庭和特困对象;有的临时

救助仅针对本地户籍人口;有的临时救助的类型仅限于因

病;有的临时救助标准普遍低于低保标准的 2 倍等,临时救

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部署,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根据《安徽省临时救

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和宣城市民

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1〕16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大临时救助

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是加大急难型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有劳动能力但因疫情影响、家庭中

有重病重残人员需要照护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

活面临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临时遇困人员纳入

临时救助范围,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

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

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加大支出型临时救助力度。低收入家庭成员接受非

义务阶段教育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家庭成员因残疾康

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

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应及时给予

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1 万元以

上,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对因病个人自

付费用不足 1 万元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视其家庭困难情况实

施分类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

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

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是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探索运用信用承诺制

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做出承诺后予以“先

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

陷入困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因无法提

供相关凭证资料而拒绝办理。

五是加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

对象,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

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生活

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临时救助一般由乡镇(街道)实施,

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对临时救助工

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

指导和督促,切实提升临时救助工作质效。

附: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宣城市民政局

2022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一、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原则上低于当地同期 3 倍年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总货币财产低于 10 万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

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

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外,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家庭

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除外)。其中,

支出型困难家庭可适当放宽,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

以仅有一辆购置价不超过 1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一)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

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有 2 辆(含)以上生活用机动车辆,或者仅有 1 辆

但价值超高(购置价超过 2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 6 倍以上年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在 4-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分别增加 0.5 倍—1.5 倍低保标准的赡(抚、扶)

养费。)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1、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因被供养人

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

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

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

2、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

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

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

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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