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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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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202-00079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征地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2-23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202-00079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征地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2-23
征地程序
发布时间:2022-02-23 23:14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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