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301-00050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区发改委行政强制分表及流程图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301-00050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区发改委行政强制分表及流程图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条件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立案环节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行政强制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行政强制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行政强制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1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行政强制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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