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条件的农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报个人家庭及住房情况材料,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社区) 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保障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由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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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村级评议后,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核实。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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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竣工后,先由乡镇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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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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