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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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及理由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及资质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修改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属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属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
行政相对人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修改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 |
3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56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6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1.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2.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4.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56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6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1.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2.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4.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
行政相对人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修改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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