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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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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1905-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建管〔2019〕185号
生成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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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建管〔2019〕185号
生成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5-20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0:01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管〔201918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制定了《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517

抄送:市人民银行,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及范围

宣城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二、建立统一平台

“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网,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快完善信息对接,完成全市监管平台信息联通共享,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负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2.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规定作为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中工资性工程款和非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款计价标准应不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

四、建筑企业职责

1.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2.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3.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劳资专管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采集,并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

4.总承包企业负责将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5.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6.总承包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五、监理企业职责

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加强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申请表的审核,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报告。

六、监管银行确定

1.拟开展工资监管和代发业务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银行)应按监管要求与市监管平台联网。具体承担监管业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市住建局和市级监管银行按照方便服务、有利管理的原则共同确定。市级监管银行负责管理下属监管银行的监管业务,登录监管平台,将监管银行基本信息录入后,市住建局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平台上公布,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自主选择。

2.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将市级监管银行下级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银行,或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市监管平台联网条件下也可作为县级监管银行。

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1.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需携带监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资料,到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与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或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协议。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账户名称由“施工企业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户”组成,其中施工企业名称需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农民工工资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为施工企业名称。

3.已开设单个或多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企业,可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账户名称变更或合并,无需重开;变更后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由“施工企业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户”组成。

4.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发包双方须办理完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人对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或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余款转入工程总承包人其他银行帐户。银行及时将帐户撤销和余款转账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八、工资发放管理

1.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在建设单位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前,由施工企业自行筹集资金每月先将农民工工资转入专用帐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各县市区住建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施工现场的考勤系统进行用工考勤汇总,根据考勤情况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发放表可从监管平台下载固定模板),银行根据工资发放表对“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在册人员进行反向验证,出现工资金额低于我市最低标准、建筑工人无考勤有工资等情况银行将作出预警,人社局将对预警单位进行核查。工资表验证通过后,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转入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并将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监管系统。

3.监管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业务的,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或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和人社局应当约谈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九、加强监督检查

1.市住建局应同市人社局对县市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市住建局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列入对工地日常巡查内容和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辖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2.各县市区住建局应会同人社局,加强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制度,督促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社局会同住建局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3.各县市区住建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原《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建管[2017]104号)废止。

3.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科技大厦十四楼,联系电话0563-3022837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服务电话1550563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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