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宣州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22〕2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宣城市宣州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宣城市宣州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加快推进宣州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脱贫关键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保〔2022〕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建设主体按照申报指南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以奖代补工作目标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建设,使项目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土保持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基本建立,建设主体参与意愿明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显著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较高;推动我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实现改革创新。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规模根据试点期内年度以奖代补实施情况确定,原则上省以上财政资金安排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规模不少于600万元。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第六条 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重点奖补坡耕地整治、坡式经济林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和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实施的区域;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财政投资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工程奖补资金总额不得突破审核确认后的奖补资金额度。
(二)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在制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时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坡耕地整治工程单位面积治理投资不高于总投资2500元/亩(土坎梯田)和5000元/亩(石坎梯田)。坡式经济林工程单位面积治理投资不高于5000元/公顷。
第八条 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的资料及奖补金额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奖补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第九条 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均按最终验收确认的工程量和投资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申报并确认的水土保持措施和工程量;
(二)按合同如期开工、竣工,并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发布公告。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制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主要措施的典型设计图等内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统一定制的申报表,明确建设地点(区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图斑号或四界坐标,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时间、申请奖补
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区水利局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街道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区水利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区水利局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区水利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区水利局承担。
第十六条 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街道和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水利局依据合同、验收意见、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的购买票据、用工支付清单、工程造价审核等材料,在一体化平台提交支付申请,财政局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区水利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作为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职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涉及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以奖代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组织发动,明确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以奖代补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监管。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做好技术服务。区水利局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补助政策透明度,在工程申报到验收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通过现场示范、集中教学、手册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工程建设主体的技术培训,确保措施功能、外观、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