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7X7X/202205-00057 | 组配分类: | 分配结果 |
发布机构: | 养贤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养贤乡2022年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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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分配结果 |
发布机构: | 养贤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养贤乡2022年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养贤乡2022年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长沙市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决定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即查即改、边查边改等原则,针对查找的问题隐患,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和整治的措施,特别是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果断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自规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组织对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是否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集中式排查。对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消防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乡城建办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 CIM )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城管中队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体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信办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所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自规分局负责自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经站负责组织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办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旅办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健办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办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应急办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办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行为、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建房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
各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村(社区)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统筹建立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各村(社区)、乡城建办、城管中队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
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自即日起,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要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1.组织专家排查。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必要时可请第三方鉴定机构现场鉴定)。
2.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城乡的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地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
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其中: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4.建立台账。乡、村两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村(社区)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加强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制定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细则,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流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查处,通过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等措施,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乡城建办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村(社区)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申请区住建局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我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乡政府会积极组织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培训。届时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宣州区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帐》
2.《宣州区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附件1
宣州区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
市 |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设年代 |
房屋用途 |
结构类型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
安全鉴 定等级 ( A级、B级、C级、D 级、未鉴定) |
整治计划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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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区) |
街道 (镇、 乡) |
社区(行政村) |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
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
使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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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
2.建设年代: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以后。
3.房屋用途: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 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4.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5.地址灾害安全隐患: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沟、其他。
6.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填报存在风险的结构部位,包括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7.使用安全隐患:消防、仓储等。
、
附件2
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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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权性质 |
£个人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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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 £政府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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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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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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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地址 |
市 县(市、区) 街道(镇、乡) 社区(行政村) 小区(村民组) 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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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房屋用途 |
£公共建筑 £经营用房屋 £自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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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公共建筑 |
£居委会(村委会) £卫生服务站 £文体综合类 £幼儿园 £学校 £养老院 £公共浴厕 £基础设施建筑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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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经营性用房是否办理相应许可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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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1.6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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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筑总高度 |
米 |
1.8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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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设计方式 |
£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未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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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施工方式 |
£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非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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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结构类型 |
£砖(砌块)混 £混凝土结构 £轻钢(钢)装配式 £混凝土装配式 £砖木 £土木 £石木 £木结构 £混杂结构(砖/砌块/土/石)£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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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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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进行改造 |
£是 £否 |
产权人签字 |
使用人签字 |
2.2改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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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进行抗震加固 |
£是 £否 |
2.4抗震加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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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措施:£基础地圈梁 £构造柱 £圈梁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木楼、屋盖房屋横墙间距不大于三开间 £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900mm £木屋盖设有剪刀撑 £木屋盖与墙体有拉结措施 £不能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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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有无明显裂缝、变形、倾斜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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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初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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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无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 £需要进一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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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人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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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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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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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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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安全专业鉴定 |
4.1.1鉴定年份 |
年 |
4.1.2鉴定结论 |
£安全 £不安全 |
£A级 £B级 £C级 £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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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整治情况 |
£已告知产权人 £已整治 £计划半年内整治 £无整治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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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
(公章) |
安全专业 鉴定单位 |
(公章) |
各村(社区),乡直有关单位于6月25日前将附件1《宣州区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帐》和附件2《宣州区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同步报送乡城建办,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同步报送乡城建办、城管中队,乡城建办按时间节点汇总后通过电子政务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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