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区城管执法局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进行保密审查。
四、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讲话、方案、统计数据和领导活动等内部敏感信息。
(四)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文件和标注“内部文件”等字样的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五、各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信息发布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内容提供部门应经具体分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确认。
六、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各部门在进行保密审查时,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九、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选择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区城管执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各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各部门公开国家秘密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