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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2-0010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1〕3号
生成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0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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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1〕3号
生成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04
有效性: 有效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10:48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124

 

 

 

 

 

 

 

 

 

宣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皖发〔20163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77 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全生命周期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统筹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托幼服务一体化发展,支持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公共服务为补充提供托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

、工作目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努力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构建多种形式、社会广泛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

2021年,建成1个普惠托育机构。到2025年,城区区域托育机构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养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不断提升。

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托育机构。在全区培育一批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培育社区(村)亲子家园,规范建设婴幼儿看护点,基本满足婴幼儿家庭入托、看护需求。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对家庭照护婴幼儿的支持和指导。充分保障产假政策的实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亲子主题活动,邀请学前教育、妇幼保健、儿童心理等方面的专家进幼儿园、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社区,普及各类科学育儿知识及理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开设婴幼儿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宣传和培训,提供各类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区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二)推进托幼服务一体化。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的资源优势,支持新建配套幼儿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招收2-3岁幼儿的托班,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创建社区(村)亲子家园,延伸阵地的服务半径,加大辐射作用。充分落实社区网格责任制,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在有条件的村和社居,探索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阵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让婴幼儿能够就近享受普惠性、均等化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能全面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形式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五)深入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积极创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本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形成。具备招标条件的从业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与从业机构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较多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乡镇街道)

(六)不断完善公共场所母婴便民点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的母婴便民点设施新建和原有设施的升级改造,为婴幼儿的临时照护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交运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铁路(机场)建管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七)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进行机构登记、注册,做好备案,同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

1、做好托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及备案。申请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区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报送给区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完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

2、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监管。各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完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并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从业机构进行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要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做好卫生保健检查工作,防控各类传染病。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抽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时督促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各乡镇街道)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消防审批,确保托育机构所配备的安保、消防等应急设备符合标准。婴幼儿休息、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各托育机构应落实婴幼儿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教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在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展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场地建设布局等重点工作内容上切实予以保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分工落实相关职责,不断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业务指导、过程监管和考核。(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托育机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政策保障。根据财政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在政策有效期内,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大资金投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在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和国家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的同时,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托育服务的多元投入。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队伍建设。将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中所需的育婴员、保育员等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大力培养一批有爱心、有责任心、有知识、有技能的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入职岗前培训、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不断强化职前、职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养一定数量的层次较高、能力较强的托育骨干老师,建设一支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六)强化综合监管。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相关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推动落实托育机构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巡查、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随机抽查、乡镇(街道)配合协助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增强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托育机构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根据托育机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各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托育机构及时开展相关评价及预警工作。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附件:

宣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长:武兆晟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陶宗保  区卫健委主任

龚万鹏  区政府办副主任

  员:陆祖顺  区发改委总经济师

袁长清  区教体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副局长

刘谋瑜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涂开菊  区人社局副局长

江爱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雷习华  区住建局副局长

陈良虎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陶继荣  区税务局副局长

张明志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毛国强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吴春翠  区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团区委副书记   

张莉芸  区妇联副主席

    区计生协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日常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经办员即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如有人事变动,由现任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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