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962/202412-00026 | 组配分类: | 农村电子商务 |
发布机构: | 周王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962/202412-00026 |
组配分类: | 农村电子商务 |
发布机构: | 周王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我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更有效地发挥电子商务在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申报成功后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项目资金(农村电商)和区级资金组成,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电商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等。
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依法在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奖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电商企业网上店铺注册地须在宣州区内,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四)符合当年度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五)乡镇电商产业园申报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属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2.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建筑面积应大于2千平方米,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5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达到100万元达8家以上,农村产品网销额超500万元以上,电商经营主体和网店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网商遵守法律,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3.示范园区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公共服务功能基本完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配套基本齐全。
4.乡镇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5.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聚优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能有力带动当地就业和创业。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经评定的乡镇电商产业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乡镇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二)对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一)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一)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二)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三)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销额1%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2022年我区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给予承办单位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除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项目外,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七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省市区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省级农村电商项目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区级项目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发布奖补政策年度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兑现奖补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报成功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和区级乡镇电商产业园项目于12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报送资金奖补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指南
资金类型 |
项目类型 |
支持内容及奖补标准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备注 |
省级 |
一、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展会通知、参展证明(展位信息、参展合同、图片、报道等)、展位费、人员费用等支付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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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活动方案(明确承办单位)、活动开展证明(直播界面截图、现场活动照片、总结、报道等); 3.活动网销额第三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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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二、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
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 4.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证明,网店首页截图、店铺注册信息截图,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
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
省级 |
三、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购销协议、采购额证明材料(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电商企业网销产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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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购销协议,采购额证明材料(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电商企业网销产品证明,脱贫户需提供光荣证或村里开具的身份证明,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另需要提供协议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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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四、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项目投资(费用)明细以及项目建设及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项目实景照片,电商企业网销涉农产品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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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设施设备使用实景照片,电商企业网销涉农产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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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销额1%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寄递包装研发、推广使用证明,经第三方审计的电商企业上年度网销额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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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五、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 |
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给予最高可达5000元的奖励。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附件2),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经第三方审计的服务网点上年度网销额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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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六、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
对本区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本地农产品年纳税网络销售较上年净增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资金申请表,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诚信问题证明(可从信用宣城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本地农产品销售采购记录; 4.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证明,网店首页截图、店铺注册信息截图,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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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
对于符合条件的乡镇电商产业园,首次申报成功后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补。 |
申报单位应符合《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 |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园区情况介绍。 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明细。 3.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情况汇总表。 4.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乡镇要严格把关,并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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