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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3048/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水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解读】宣州区民政局局长陈煜对宣州区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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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水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解读】宣州区民政局局长陈煜对宣州区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10
【解读】宣州区民政局局长陈煜对宣州区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0 10:49 来源:水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二、起草过程

一是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20〕125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38号)、《宣城市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区民生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草《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面向区财政局征集意见;三是印发关于《宣城市宣州区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出台《宣城市宣州区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宣区民养〔2022〕14号)。

三、工作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措施,贯彻落实《宣城市宣州区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宣区民养〔2022〕14号)文件精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父母死亡证明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证明,如父母残疾证明、失踪证明等;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3)确认(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并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区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五、创新举措

提高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每月新增8元每人;

新增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新增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建立延续和退出机制,对年满18周岁还在校读书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延续发放;对年满18周岁且学校毕业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其他说明

解读机关:宣州区民政局

解读人:宣州区民政局局长  陈煜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563-302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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