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07 10:53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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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实施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何意义?
答: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部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问: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公示哪些内容?
答:公示内容包括:(1)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2)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3)申请人户籍、户口性质;(4)申请人出生年月(属相)、婚姻状况、生育(抱养)及子女存活情况;(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三问: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有哪些程序?
答: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确认、批准后,报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问:哪些人是奖励扶助对象?
答: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问:哪些人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答: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3、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4、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未满的一方。
六问:户口问题如何界定?
答:“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凡是“居民户口”职业栏中为“农民”的,本人及配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现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七问:现存子女数怎么计算?
答:现存子女数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子女数计算。
八问:丧偶丧子、单身收养子女的可以奖励吗?
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九问: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1、双女户或独子户奖励标准:960元/年;
2、独女户奖励标准:12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