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索引号: 12341703060821863X/202207-00001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区征管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1
索引号: 12341703060821863X/202207-00001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区征管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1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5:44 来源:区征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

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已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改善河道水质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西林街道昭亭社区范围内,北至金碧花园、南至丝绸厂及周边棚改范围、东至昭亭北路、西至中央公园以南(具体位置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

四、征收补偿

按照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安置地点

商业用房可在权属宣州区国有资产的商业用房中依据市场评估价予以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

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

(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市民的休闲空间、引领滨河风貌的滨水走廊、打造河道整治的生态示范,展现多彩宣城的城市名片,维护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宣城市城市水生态体系建设项目(道岔河)(昭亭中路至宛陵西路段)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该区域内房屋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1户,总面积约14060.87。其中房产证证载仓库8916.29、商业房718.69、其他246.22无证砖混3899.71、简房279.96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西林街道昭亭社区范围内,北至金碧花园、南至丝绸厂及周边棚改范围、东至昭亭北路、西至中央公园以南(具体位置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签约时限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国有工业土地及地上仓库、办公等性质用房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建城2022104号)予以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

国有工业土地上仓库、办公等性质用房依据(建城2022﹞104号)规定,予以补偿。

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告之日即为评估时点,下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房屋合法面积为应安置面积,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和所提供的安置房进行评估,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1.安置房地点。商业用房可在权属宣州区国有资产的商业用房中依据市场评估价予以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原则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未翻、扩、改建)有争议的,被征收人需书面向市房地产事业发展部门申请,由房地产事业发展部门或有资质房屋测量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质监总局房屋测量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征收人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补偿。

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籍图。

2.1990年4月1日后、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砖混结构:950元/m2;砖木结构:800元/m2;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层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按40元/、简易房按30元/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七、奖励政策

奖励期限及标准: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项目建设,尽快签约、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签约期(奖励期)10天,逾期不予奖励。

1. 国有工业土地上仓库、办公等性质用房货币化补偿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2. 商业门面房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元/m2的奖励;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选择产权调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执行。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该项目已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附属进行评估,征收人按房屋装潢附属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