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定额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符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建设和运营条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享受定额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服务和建设标准须达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民福字[2015]471号)中对供养机构一星级以上等级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补助是指供养机构对入住的五保供养对象以人数为基数,按分类综合定额标准进行保障。
第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养机构的定额补助管理,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资金监管。
第二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对供养机构供养标准按分类综合定额核定,即以供养机构星级评定划分为综合定额供养标准。
第七条 供养机构星级分类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类(星)、二类(星)、三类(星)三个等级供养机构。
第八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平均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供养机构总体运营管理支出情况等因素,适时制定分类综合定额指导标准。
第九条 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即:一类,定额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年;二类,定额补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三类,定额补助标准为7200元/人/年。
第十条 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标准。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入住供养机构的,各地按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
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供养机构,其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十一条 供养机构定额补助资金来源:
(一)各级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用于五保集中供养补助经费及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经费(不含服务管理人员工资);
(二)省级以奖代补经费;
(三)供养机构经营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每年从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供养机构定额补助管理以奖代补经费,根据各地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等养老服务生活补贴以及供养机构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要引导各地提高床位利用率,鼓励床位向社会开放,切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老人集中供养水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供养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 定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省级将对各地定额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定额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供养机构定额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注:发布机构:安徽省民政厅
文号:财社字【2015】2064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