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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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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1-0004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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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6 08:20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天平路17号五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63-3014436。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区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区司法局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区司法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区司法局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宣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主动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局纪检监察组或者政府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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