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63919H/201907-0001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宣州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索引号: | 11341703777363919H/201907-0001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宣州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现状
1.4 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工作流程
2.3 部门职责
三、日常预防控制
3.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3.2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3.3 免疫接种
3.4 监测
四、疫情报告与确认
4.1 疫情报告
4.2 疫情确认
五、疫情处理
六、督查和责任追究
七、保障系统
八、附则 宣州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长效防治机制,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科学、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安徽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
本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等储备,按年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现状
重大动物疫病大多数为多种动物共患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具有高度的接触传染性。近年来,我国及周边国家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不断发生,已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由此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我区畜牧养殖业发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但现代化程度不高,生产管理水平有限,面对复杂多变的动物疫情形势,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驻宣单位和外地企业及个人在宣州区境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区长为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负责本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控制工作,及时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统一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具体措施,加强信息统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地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2.2 应急工作流程
村防疫员、乡镇巡查小分队发现可疑疫情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区、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乡镇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与此同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一步实验室检测。
确认重大动物疫病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上报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
区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附宣州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流程图)。
2.3 部门职责
2.3.1区政府办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2.3.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负全面责任。认真做好本地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强制免疫、疫畜疫禽扑杀、人员组织、经费配套、防治宣传、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负责本地发生疫情时封锁令的执行。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一旦发生疫情时能及时扑灭、有力控制。
2.3.3区农业农村局
牵头负责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针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当好政府参谋,并履行以下职责: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协助省市业务部门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指导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防疫物资储备、供应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组织实施演练。
2.3.4区公安分局
牵头协调相关警种,负责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对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农业等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传唤询问;参加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上述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2.3.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负责监督饭店和集体饮食单位在畜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有关物资的技术检查监督,保证有关物资的使用安全,加强市场检查和执法力度,负责关闭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伪劣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监督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环境的消毒。
2.3.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牵头负责疫区内人类的公共卫生管理、消毒灭源和患者救治工作,监督宾馆及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发生人畜禽共患病时相关人员的防疫、疫情的监测和做好安全防范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定专门医疗机构随时收治相关病人;协助农业部门对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查处工作。
2.3.7区交通运输局
牵头负责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组织挖掘机械,做好深埋坑的挖掘工作;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督促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
2.3.8区委宣传部
牵头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正面报道和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认知水平,降低公众在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时的恐慌心理;负责舆情应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设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3.9区教育体育局
牵头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2.3.10区商务局
牵头负责做好本系统生猪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疫病防控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场(厂、点)的日常工作,禁止收购和屠宰病、死、毒等有害生猪及其产品;协助农业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场(厂、点)病死毒等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3.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牵头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局做好封锁工作,提供现有检查站场所;协助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检查工作。
2.3.12区纪委监委
牵头负责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消毒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
2.3.13区财政局
牵头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扑杀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的筹集以及供给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包括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所需经费。
三、日常预防控制
3.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场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3.2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3.3 免疫接种
对国家规定的病种实行强制免疫。经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规模养殖场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建立详细的饲养记录和免疫档案,并按要求上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3.4 监测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要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免疫水平监测和疫情预、测报工作,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疫情报告与确认
4.1 疫情报告
4.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4.1.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1.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按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4.2 疫情确认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实行监测。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可疑疫情时,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调查、采样、送检,并由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确认机构加以确认。
五、疫情处理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具体病种名录见附件):
5.1.1 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5.1.2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5.1.3 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5.2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3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5.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5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5.6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现暴发流行时,依照一类动物疫病的规定办理。
5.7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区卫生健康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8 疫情处理
5.8.1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畜禽业主应当立即将病畜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8.2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5.8.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农业农村主管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至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至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8.2.2 封锁
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进行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需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移动。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5.8.2.3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和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疫区染疫和疑似染疫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5.8.2.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垫料、饮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5.8.2.5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其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5.8.2.6消毒
对疫点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8.2.7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8.2.8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5.8.2.9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达到规定的时间后,并经动物防疫部门审验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地区进行疫情监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5.8.2.10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六、督查和责任追究
6.1 督查本辖区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6.1.1 区级主要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督查。
6.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防治工作的督查。
6.2 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
6.2.1 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6.2.2 进行现场督查和指导。
6.2.3 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6.2.4 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6.3 督查的方法
6.3.1 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6.3.2 实地检查。对疫情的防治、检疫、宣传、经费落实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6.3.3 现场询问。对工作人员进行本工作岗位的法律知识和技术规范提问,查找不足,进行技术指导。
6.3.4 对动物抽取血清检测抗体。
6.4 督查工作责任制
6.4.1 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一责任人,明确职责,以保持工作的连贯性。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6.4.2 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6.4.3 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督查意见、技术指导意见和改进意见。
6.5 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6.5.1 重大问题的处理。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情况时,要立即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的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6.5.2 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区指挥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6.6 责任追究
6.6.1 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追究行政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2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6.3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6.3.1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
6.6.3.2 阻止和拦截依法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处理任务的车辆,或者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6.3.3 拒绝应急处理任务的工作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现场监测、采样、调查、控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的。
6.6.3.4 不服从应急处理工作的调遣决定,或者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6.6.3.5 负有应急处理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服从应急处理统一指挥调度的。
6.6.3.6 其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七、保障系统
7.1 物资保障:建立宣州区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等。
7.2 资金保障:区、乡(镇)两级财政每年要将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7.3 人员保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4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举报电话:(0563)3027267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