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4 17:07
来源:宣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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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皖政办〔2021〕16号)等文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市常住人口250.006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占22.59%(全省第三位),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8.04%(全省第二位),均高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截止2021年底,我市共有163家养老机构,床位19571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80家,床位11244张;另外还有199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于种种原因,公办养老机构出现了空置率较高、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利用率不高、活动开展不丰富问题,出台公建民营指导意见,推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显得尤为迫切。
二、文件总体考虑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我市出台了《宣城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
三、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先后组织3了次外出考察,收集省内外公建民营有关政策文件15份,2021年12月在泾县召开了公建民营现场会。经过4次调研、座谈,起草工作组形成了文件初稿,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意见,并提请广德市养老协会、宁国市养老协会讨论。征求到的意见共10条,全部予以采纳。2022年1月,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专家意见,形成最终文稿。
四、工作目标
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养老机构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
五、主要指标
(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
(二)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三)配建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基本涵盖政府出资的各类养老设施。
六、文件主要内容
包括公建民营的范围、公建民营后设施定性、公建民营的原则、公建民营实施条件、公建民营设施运营管理、公建民营评估与终止、公建民营政策保障、其他等8个部分。
七、实施为民工程项目内容
一是政府保障基本设施需要。新建养老设施应有较完整的基本设施,保证老年人的基本服务所需。已运营养老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也要保证设施的完整,以减轻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负担。
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政策。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必须在不改变原有设施功能结构、不缩减原有养老床位平均面积、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的,当地财政应当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接收机构,用于支付这些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等所需费用。
八、创新举措
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产权方(委托方)及时做好设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产权方(委托方)应当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通过委托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产权方(委托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九、保障措施
对硬件较差、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并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仍按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双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指导意见予以调整规范。
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咨询科室: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方式:0563-27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