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135/202205-00008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五星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社会救助综合性政策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135/202205-00008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五星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社会救助综合性政策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
城乡低保政策
一、低保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低保。
二、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根据规定,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单独登记、备 案。
三、低保金的确定
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采取评议与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四、低保对象的管理
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 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我省逐步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人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査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人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査一次。
五保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
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申请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经民主评议、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范围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保障内容
凡符合条件的儿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 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请程序
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軍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 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人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三、工作程序
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民政救灾政策
一、什么是救灾
救灾即自然灾害发生前后为尽量减少损失,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进行的灾前防范、紧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冬春受灾困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二、现行救灾工作方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三、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四、自然灾害涵盖的范围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五、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凡在本省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因灾造成粮食、饮水、衣被困难的;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的;因灾伤病的;因灾死亡人员亲属。
六、救灾款物发放方式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七、申请享受灾民住房重建救助程序
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户;3、 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4、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医疗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身份证、低保证、 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对身份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救助方式。
2、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3、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人户调查、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 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査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批和公示。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授权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各地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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