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2-09 10:05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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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享受主体及条件
1.享受对象。经项目并联审定会研究通过,对在我区境内投资、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及文旅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风电、光伏、机制砂、商品混凝土、矿山等资源类项目),可享受本政策。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2.规定建设期。自投资项目土地出让、转让或租赁后,在规定时间内,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完成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1年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2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3年内完成投资,且前2年投资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3.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并成为规上企业且项目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产出不低于600万元/亩,项目税收贡献30万元/亩以上(计税范围为: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免税视同企业实缴税额。根据上级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二、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
4.对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项目投产后,投资主体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5.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新落户的(二类)工业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给予企业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万元/亩;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增加1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项目投产后5年内,亩均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亩,给予企业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万元/亩;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基础设施补助增加1万元/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购地成本。(责任单位: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6.城镇土地使用税奖补。对本文件下发之日后签约的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在规定建设期内,按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奖励(超过建设期一律不再享受)。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区政府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补办法执行。(责任单位: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7.对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名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扣除征收成本);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3000万元或年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企业增加1名享受奖励名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二)要素成本扶持
8.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技能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人社部门分别按15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取得合格证书人数,由人社部门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9.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30强投资项目以及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上市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的主导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四新”经济类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承诺正式投产后亩均税收达30万元(不含)的二类工业用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财税奖扶、用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厂房代建、融资贴息、设备购置补助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责任单位: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各乡镇街道)
三、其他要求
10.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逾期未申报不予补报,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11.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文件发布之日前,落户项目仍按以前政策予以兑现。
12.本文件由宣州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