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素质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定,作出了法律保障,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推进我国义务教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也就是“免费”。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如: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义务性又叫强制性。如: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至五十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九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七,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三、贯彻建议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支持教育优先发展。将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针对问题,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义务教育虽取得较快发展,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急需解决,恳请县政府及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一是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县与国家规定“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教育资金”、“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4%,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经费只增不减并逐年递增。”的差距还很大。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二是加强化解大班额力度。城区中小学大班额现象依然严重,要加快城区学校新建进度,充分化解实验小学、相如一小等校大班额现象。三是加大学校标准化建设力度。我县很多学校的校舍面积、运动场馆条件、设施设备条件离优质均衡还有很大差距。四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认真落实全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城乡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好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振兴。五是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公安、乡镇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学校、村(社区)进行适龄儿童数据核查,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入学。六是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公安、文广体局等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优化教学育人及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七是增加教师培训经费。教师的素质、能力是影响教育振兴的重要因素,由于教师培训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及管理,成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紧迫要求。
(三)强化保障,加强领导。希望县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乡镇支持教育发展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查督办,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我县教育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