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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26F/202109-0006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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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7 15:38 来源:宣州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兜底保障中最具兜底色彩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自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来,我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理念,在低保领域,就保障政策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和运转机制,不断推进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从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等各方面,为全省范围内低保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工作标准。2016年10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从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2019年7月3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提高低保制度的执行力和保障力。

去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改革完善低保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作出了新部署。2021年6月11日,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新修订的《操作规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重点从“审核确认”名称、优化审核确认流程、细化低保认定指标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改“审核确认”名称

原《操作规程》统一用的是“审核审批”,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考虑到认定低保对象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审批,而属于行政确认,《操作规程》中将原低保“审核审批”统一调整为“审核确认”。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修订后的《操作规程》,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主要包括四类:(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操作规程》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如第二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权限作出了相关规定,提出“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五条第一款,对实行网上审核确认作出了规定,提出“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等,将低保办结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四、细化实化低保认定指标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对低保认定过程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指标进一步细化实化。

(一)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同时,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市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细化认定标准。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同时提出,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三)家庭支出: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具体扣减方法、扣减封顶线等由市级民政部门研究确定。

此外,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规范完善,同时对原有的章节按照低保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调整。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以落实新修订的《操作规程》为契机,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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