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8月26日正式对外公布。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出系统规划和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0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各项社会救助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文件要求,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我们正处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民生保障也站在了历史新起点上。《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打造分层分类、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6日,市民政局牵头召开了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络员会议,商讨文件起草相关事项。12月22日形成《实施方案》初稿,书面征求28个市直有关部门和7个县市区意见。12月底,在充分吸纳省民政厅和各地各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副市长余宏汉主持召开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市民政局根据会上各单位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实施方案(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8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局法律顾问于3月12日书面反馈了法律审查意见,市司法局于3月15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民政局予以充分吸收。4月2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4月1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民政局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8日,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
四、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提出了社会救助发展的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即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实施方案》着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具体目标,在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上,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实施精准救助。最核心的内圈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向外一圈是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最外圈层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这种制度设计,既扩大了救助覆盖面,又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确保真正兜住底兜牢底。
五、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第三部分为重点任务。主要从夯实基本生活救助、统筹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优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21条细化措施。重点围绕夯实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等专项社会救助,加强临时救助等急难社会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服务管理转型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细化措施。
六、创新举措
与省《实施意见》相比,我市《实施方案》对重点任务中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参与部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细化;优化体制机制建设部分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有: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有新拓展。对因疫情、灾害、照护重病卧床家庭成员等原因无法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适当核减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覆盖到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全体在校生(包括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二是救助管理有新要求。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1-6个月渐退期;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从单纯的人找政策转变为与政策找人相结合的救助管理模式;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是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有前瞻。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归并至“12345”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便民热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和委托村级开展临时救助;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融合发展,探索开展异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异地核查工作。
七、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了3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按照“市培训到乡、县培训到村”的原则,市、县两级每年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社会救助领域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