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21 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
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各地已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
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
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
〔2019〕7 号)、《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 号)、《关于印发〈宣城市支出型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扣减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民社救〔2020〕9 号)文件,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A 类、B 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 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
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 号)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年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低保办理时限压缩到 20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
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
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
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
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
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
道)业务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基层社会救
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