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切实做好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工程设计红线图内的建筑物、构造物。具体以建设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外缘和项目设计单位调查公示的实物成果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文件精神及我乡水利、交通等重点工程的普遍做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用途、等级和面积计算(标准见附件1、2)。具体内容按宣政办〔2016〕6号、宣征管办[2018]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标准按宣征管办[2018]20号文件附件3、4执行。
3.搬迁及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宣征管办[2018]20号文件附件6、7、8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奖励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规定应计算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依据搬迁时间分别给予100元/㎡、50元/㎡奖励,超期无奖励。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专业性菜地征地标准、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72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特殊征迁项目补偿标准
特种养殖、特种种植、生产企业等其他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按照我乡有关重点工程相应的办法,由相关单位会同养贤乡人民政府据实向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会议报告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凡工程设计永久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所需的取土区、弃土区、施工堆料场、拌和站、施工驻地、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完善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综合地价测算,临时用地按2030元/亩/年给予补偿,临时用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两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上有青苗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相应规定补偿(本节第3点)。
3.施工单位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时,应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复垦后的土地必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并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原道路和水系畅通,保护好生态环境,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六)杆线、管道迁移
在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工程建设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杆线产权单位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按期做好迁移工作,迁移补偿费用经养贤乡人民政府会同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定,由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征迁协调办公室按照所协定的杆线等(征迁)迁移补偿金额调度资金到有关单位或按相关政策支付。
三、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符合安置的除外)一律实施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按宣政办〔201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安置地点:聚贤小区(养贤乡人民政府对面);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根据区域划分,具体补偿标准为:石山村砖混按 2800元/㎡,砖木按 2600元/㎡;仁义村砖混按 2600元/㎡,砖木按 2400元/㎡;张埂村砖混按 2400元/㎡,砖木按 2200元/㎡;新河村及社区砖混按 2200元/㎡,砖木按 2000元/㎡;天成村砖混按 2000元/㎡,砖木按 1800元/㎡计算补偿金额。实行货币化补偿的宅基地不重复补偿,其他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奖励按宣征管办[2018]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类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征迁中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二)要严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要努力保障工程施工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工程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养贤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养贤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