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7 10:10
来源:狸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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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低保申请和审定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本文对此深入解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解读】《办法》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了低保对象的条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出细化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子女,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濮宜平介绍,对于已独立生活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依据其赡(扶、抚)养关系,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赡(扶、抚)养费。
《办法》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送省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划分方式,但考虑到家庭收入、生活成本等因素,在国家低保政策未调整前,我们依据家庭常住地、是否拥有承包土地、是否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因素,在申请低保时仍区分城市、农村分别保障。”濮宜平介绍,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对接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积极研究调整制度安排,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和标准,逐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机制。重度残疾人及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就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出台意见,明确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明确,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患者本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