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2020年版)》等六类示范文本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6 09:05
来源:宣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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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2020年版)》等六类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使用工作,现就制定背景、范本使用及修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等示范文本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市场秩序,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开展等要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二、起草过程
为着力解决近年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我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对2018年版示范文本中施工、监理、勘察(测)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其它货物采购、自动化系统设计制造及安装等六类招标示范文件进行修编,逐步形成我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示范文本体系。
三、范本使用说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基础进行编制。
《示范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及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和行业习惯进行了约定,对于此类已经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也应不加修改的引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因招标项目特殊条件、实际情况、具体特点需要改动的,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与前述内容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修编主要内容
此次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招标投标条款、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信用、良好记录、工程量清单等。
(一)电子招标投标条款
按照《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参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对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投标文件的递交、解密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补充了电子招标投标意外情况的处理、在线询标等条款。
电子招标投标条款是基于使用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而设定的,考虑各地市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有一定的差异性,如使用其他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积极推动进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应可对各类权重进行线上抽取并及时推送至投标人,做到公开、透明;具备线上异议接收与答复、评标报告自动生成、招标投标所有资料“一键归档”等功能。
(二)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示范文本》中施工及监理文本对业绩证明材料作出了具体要求,单位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仅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作为评审依据,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潜在投标人应及时补充、核准、细化上述平台公示业绩的内容。
(三)投标人信用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规定,《示范文本》对“投标人信用”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给出了两种赋分方案供招标人选择,一种是依据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在皖企业市场行为分值进行赋分,另一种是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和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在皖企业市场行为分值分别赋分后累加。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覆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机械制造等市场主体,各类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安徽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0]79号)的要求,积极申报在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
(四)良好记录
《示范文本》中施工、监理及勘察(测)设计文本对良好记录(获奖)的内容进行列举,便于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的使用。
(五)工程量清单
《示范文本》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等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细化了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为进一步实现电子清标和评标,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造价数据交换导则(2020年版)》开发的配套造价软件与电子清标系统已基本开发完毕,即将上线。
(六)其他修订内容
《示范文本》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规范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补充了农民工工资的约定,统一了各类文本的相关文字表述等。各相关单位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应对比掌握与2018年版本的差异性,以便更好的理解和使用。
五、下一步考虑
下一步,相关单位应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合规性及科学性,促进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