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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109-0003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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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15:52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商务局,芜湖市财政局、商务局,蚌埠市财政局、商务和外事局,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管委会:

为高标准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21年8月31

 

 

 

 

 

 

 

 

 

 

 

 

 

 

 

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高标准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用于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法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一)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二)省商务厅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绩效管理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重点业务经费和创新激励经费两部分。

(一)重点业务经费。支持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重点专项业务。

1.支持做好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条例、条文的调研论证起草;

2.开展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国际规则、政策解读等各类培训;

3.围绕自贸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任务开展的专题课题研究;

4.建立专家智库,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聘请专家开展专项研究、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5.支持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平台(含专项统计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

6.支持建设维护自贸试验区展示体验厅;

7.开展自贸试验区宣传推介、论坛等活动;

8.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二)创新激励经费。主要支持各片区改革创新激励。

1.对首创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被国家部委复制推广,或对入选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等给予一定的支持激励;

2.对片区年度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激励;

3.支持片区推进外贸、外资提质增效,支持片区落实外贸、外资政策。

第五条  重点业务经费,由省商务厅(省自贸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使用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认。

第六条  创新激励经费,由省商务厅(省自贸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贸试验区创新业绩及考核评估情况确定。

第七条  重点业务经费的使用按省直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片区推进外贸、外资提质增效按省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创新激励经费用于片区制度创新或发展片区公共服务事业,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在政策执行期内每年编入省商务厅本级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专项资金预算级次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实施、资金监管。

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将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自贸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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