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233420044/202109-0003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朱桥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1年度朱桥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索引号: | 113417037233420044/202109-0003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朱桥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1年度朱桥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2021年度朱桥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审批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的安全生产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强制。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
9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强制。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
10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强制。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
11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强制。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
12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1.发现阶段责任:巡查或接到举报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立即予以制止、铲除; |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 |||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2.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 |||
13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登记得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时办结。 |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兵役登记信息公开。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14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同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 1.对应当给予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 |||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 2.对应当不给予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而裁决的。 | |||
4.执行阶段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3.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 |||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6.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7.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5 | 其他权力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2.未说明不受理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及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2.未说明不受理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权力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决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8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权力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2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3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 |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4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决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5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权力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7 | 其他权力 | 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组织评议、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 |||
4.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对申请人个人信息,除法定应当公示的外,予以保密。 |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6.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7.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8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上报;信息公开; |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9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0 | 其他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其他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其他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的; | |||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调解意见的;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其他权力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受害人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调解申请的; | |||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调解意见的;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调解意见。 |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其他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1.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8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其他权力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单位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 2.处理显失公正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处理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3.调查处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等内容。 | 4.超越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 5.应当依法移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6.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其他权力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处理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疏导。提出处理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处理意见进行协商,宣布处理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处理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处理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2.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其他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法律规定对拒不探视、不配合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其他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做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 1.无正当理由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不予受理与审查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整改决定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 |||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
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预防与控制。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目的。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49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犬类狂犬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捕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本辖区内捕杀狂犬、野犬。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0 | 其他权力 | 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1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森林加强火灾防范,发现火灾及时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清除余火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2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1.组织阶段责任:发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火灾的应急预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3 | 其他权力 | 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 | 1.组织阶段责任:了解当地防御洪水方案,做好汛期防汛准备工作。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防洪避洪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4 | 其他权力 | 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做好汛情监测工作,发现汛情情立即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实施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准备。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5 | 其他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1.告知阶段责任:根据突发事件确定需征用的财产,告知各征用单位和个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征用阶段责任: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3.返还阶段责任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物品,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 1.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非法占有被征用物品的; |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56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有关规定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处理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和内容,制止违法行为。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其他权力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有关规定秸秆焚烧环境污染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制作处理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和内容,制止违法行为。 |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其他权力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制定辖区内特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实施阶段责任:发现存在隐患的依法处理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其他权力 | 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委员会的换届、备案 | 1.准备阶段责任:接到建设到位、物业企业或业主的书面报告,成立筹备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组织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 |||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其他权力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成年流动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妇女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本辖区内传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61 | 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核查意见,信息公开。 |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62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其他权力 | 处置航道淤积 | 1.调查阶段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的事实、证据,若行政相对人未主动进行恢复的,地方政府应当作出责成有关部门的决定。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地方政府作出恢复通航是否及时发布、反馈信息。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恢复通航,发布、反馈责成有关部门的决定不及时,拒绝履行责成有关部门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相对人给予通报。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64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和事后恢复工作。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65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其他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
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 | 其他权力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河交通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制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68 | 其他权力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对农产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69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辖区内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制定计划阶段责任: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 1.无法定理由,不接受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的; | |||
3.签订协议阶段责任: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期限、地点、范围,落实戒毒措施。 | 2.未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 | |||
4.宣传帮教阶段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向社区戒毒人员宣传戒毒知识,开展教育、劝诫,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 3.泄露社区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 |||
5.监督管理阶段责任:定期对社区戒毒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评估结果和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情况。对拒绝接受监管或者不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后,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材料。 | 4.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社区戒毒人员的;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7.索取或者收受社区戒毒人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1.受理环节责任:批准所外就医的,根据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监督考察环节责任:督促所在村镇或社区对所外就医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所外就医人员遵纪守法。 | 1.没有授权或接受委托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3.帮教环节责任:向所外就医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或学习中的实际困难,帮教、感化相关人员。 | 2.未按法定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帮教; | |||
3.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 ||||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考察、帮教职责的; | ||||
5.违反法定权限,在监督、考察、帮教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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