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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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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37711387M/202005-0002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07
索引号: 123417037711387M/202005-0002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07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7 09:50 来源: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各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我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宣州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以宣州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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